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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3號
債 權 人 吳秀琴
債 權 人 王義方
債 權 人 王綱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惠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債權人王綱常之輔助人同意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同意書正本(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
㈡被繼承人王金銘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向被繼承人王金銘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果。
㈢確認自民國103年2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原因事實未敘明依據,狀附票號TS038456號本票到期日亦非為103年2月10日)。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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