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285,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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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5號
債 權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於106年7月4日及8月9日分別向債權人購買貨品之釋明資料。

(如:訂購單、送貨單或簽收單)㈡陳報債務人簽發狀附支票影本四紙以支付積欠債權人貨款,是業已否包含106年7月4日及8月9日之貨款29,250元,倘業已包含,應釋明重複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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