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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7號
債 權 人 江琝瀚
債 權 人 江桂廷
債 權 人 周郁軒
債 權 人 李起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各自債權,需再補繳其他三位裁判費共新臺幣1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供附表中九張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供核?並確認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並提出各自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相關之釋明資料?㈣退票理由單何以八張會有記載簽章不符?請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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