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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3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秋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 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 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 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 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 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 ,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32062150385: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 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 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 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 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 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5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 4680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聲請書、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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