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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2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郭遠妍
債 務 人 郭遠馨
一、㈠債務人郭遠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郭遠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對債務人郭遠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遠馨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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