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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73號
債 權 人 林恆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怡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件三張清晰存款單影本?又此三張何以見得全部皆以嚴淑娟名義存入債務人之帳戶中?何以由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又存款單之帳戶是否為債務人所有?請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資料?㈡本件請求利息否?利率?計息之起迄期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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