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474,201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74號
債 權 人 翁麒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勁頤即李建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借據、票據等)?又借款之期限各為何?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