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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怡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芳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①本件之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②本件之起息日?③違約金計算起算日代表為何日?④債務人已清償債務之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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