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劉柏村即新凱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票據)。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之正確名稱(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與孟凱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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