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鋐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李淑娟究為本件聲請人抑或僅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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