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王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王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