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33,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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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詹美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應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公司」)

二、請提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三、請具狀詳述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是否已轉交受款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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