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40,201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林郁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是否業經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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