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催,948,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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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長成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黃璧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亦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印文,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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