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拍,494,201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蔡豐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發函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原聲請狀之債務人應為『余茂裕』(原聲請狀記載『余茂慶』),請具狀更正之。

㈢台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公務用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㈣台中市○○區○○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公務用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此項函文已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