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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弘毅即王鴻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宏蒙即詹鴻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豐任
債 務 人 王恩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⑴72年8月8日⑵78年10月2日。
(二)權利種類:⑴抵押權⑵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300,000元⑵2,3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72年8月4日至117年8月3日止。
⑵自78年9月26日至108年9月25日止。
(五)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弘毅即王鴻鎰、詹宏蒙即詹鴻謨、詹豐任、王恩蘭,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㈠債務人詹宏蒙即詹鴻謨於93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8年3月12日,詎屆清償期未獲債務人詹宏蒙即詹鴻謨清償,計尚欠本金267,1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㈡於93年2月8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迄今共積欠現金卡帳款25,620元、利息及違約金;
㈢另於93年2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並持信用卡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帳款28,103元、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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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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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甲區 │雁門段│ │247 │15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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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31 │臺中市大甲區雁│住商用 │ 1層:81 │ 無 │ 全部 │
│ │ │門段247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 2層:98.94 │ │ │
│ │ ├───────┤造 │ 3層:98.94 │ │ │
│ │ │臺中市大甲區育│共3層 │騎樓:16.49 │ │ │
│ │ │英路103號 │ │合計:295.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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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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