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拍,501,201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林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紹華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