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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瑜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5年7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7月3日至135年7月3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瑜蘭,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徐瑜蘭於97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7年3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6年7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76,53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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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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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區 │大益 │ │419 │1213.00 │10000分之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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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2542│臺中市西區大益│住家用 │三層:110.28│陽台:17.76 │全部 │
│ │ │段41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花台:2.48 │ │
│ │ ├───────┤7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精誠│ │ │ │ │
│ │ │30街11號3樓之1│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大益段2568建號,面積:1451.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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