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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翁靖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連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9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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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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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平田段│ │61 │ 75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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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11 │臺中市北屯區平│商業用 │1層: 40.2 │ │ │
│ │ │田段61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2層: 44 │ 無 │ 1/4 │
│ │ ├───────┤造 │騎樓:14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北│共2層 │合計:98.2 │ │ │
│ │ │屯路316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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