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消債聲,5,201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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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秋漣即張蕎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零五年四月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零五年四月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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