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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056號
聲 請 人 邱順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建燁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本件本票原本供核?及本件之提示日?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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