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376,2017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376號
聲 請 人 黃定毅
相 對 人 陽承志
相 對 人 張芯慈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737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提 示 日│ │ │ │├──┼───────────┼─────────┼───────────┼───────────┼────────┼──┤│001 │105年3月25日 │6,610,000元 │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TH3773290 │ │├──┼───────────┼─────────┼───────────┼───────────┼────────┼──┤│002 │104年7月1日 │10,000,000元 │105年7月1日 │105年7月1日 │CH477266 │ │├──┼───────────┼─────────┼───────────┼───────────┼────────┼──┤│003 │105年3月24日 │12,861,000元 │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TH3773285 │ │├──┼───────────┼─────────┼───────────┼───────────┼────────┼──┤│004 │105年3月24日 │10,717,500元 │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TH3773288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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