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68號
聲 請 人 陳三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焜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麗惠、王松
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相對人焜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對人王麗惠、王松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查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狀載提示日106年12月31日尚未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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