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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28號
聲 請 人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蔡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356,406元,到期日民國106年11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106年11月15日,到期日尚未屆至,有本票可稽,債權人仍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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