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728,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28號
聲 請 人 陳文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政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林政儀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提供二張本票原本供核?又各張之提示日為何?確認利息起算日應各為何(應各自提示日起計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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