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4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薦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吳薦驊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及提供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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