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黄婉綾、黄佑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二人姓氏究為「黄」或「黃」?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706,320 元是否有誤?(因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大於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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