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72號
聲 請 人 徐兆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昱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確認附表票號WG3451118號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是否有誤(六月無第3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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