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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19號
聲 請 人 劉嘉贊
聲 請 人 張啓忠
前列劉嘉贊、張啓忠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逢成、何月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聲請人有二人,各自持有之票據金額500萬元,各自聲請費用為2,000元,已繳費3,000元,須再補繳1,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究為「張啓忠」抑或「張啟忠」?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何逢成、何月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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