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8220,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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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20號
聲 請 人 劉嘉贊
聲 請 人 張啓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逢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執票人不同,應各自繳交2000元,前共同已繳交2000元,尚不足20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張啓忠之正確姓名(啓或啟),並查報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㈢請更正附表(狀附附表缺發票、到期日、利息利率之記載)。

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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