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聲 請 人 廖婕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張子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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