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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聲請狀之聲請人為陳素貞,但聲請狀末之簽名為陳文清)請重新提出聲請狀。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聲請人陳素貞雖為被繼承人之妻,惟為何欲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未敘明,請釋明之。
四、被繼承人陳文德之繼承系統表。
五、陳文清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陳文德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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