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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王偉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郭新達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新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新達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製作遺產清冊及完成遺產稅申報,因聲請人業已完成被繼承人遺產管理所有事務,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並提出公示催告陳報狀、費用收據、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遺產稅申報資料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新達之遺產管理人,業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㈡本件聲請人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有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製作遺產清冊及申報遺產稅等。
本院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簡易程度,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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