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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受 選任人 黃鋒榮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光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鋒榮會計師為被繼承人何光海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光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何光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96年1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對被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被繼承人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查詢表、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復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8號卷宗核閱無誤。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黃鋒榮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6年7月3日中市會字第106209號函附卷可稽。
黃鋒榮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
從而,本院認為由黃鋒榮會計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0○0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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