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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許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
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同年10月3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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