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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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