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2234,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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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廖文權
上列聲請人因臺中市大家功德會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中市大家功德會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尚未核定結算申報,及未補正會員承認之證明文件,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59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6月1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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