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2241,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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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賴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香港商寰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
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香港商寰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6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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