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2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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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秋燕即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選任林秋燕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法院准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帳冊保管清冊、聲明書、身分證明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為證。

惟查,聲請人清算完結事件,因聲請人尚有積欠稅捐不明,本院不准予備查。

嗣聲請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前開不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其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非抗字第163號清算完結事件審理,嗣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撤回抗告結案,此有網路查詢之本院106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見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並未完結,難認已達聲請簿冊文件保存人之程度,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簿冊文件之保存人,自不宜遽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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