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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柔蒂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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