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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67號
原 告 阮金紅
被 告 王英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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