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婚,290,201711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陳姿姍
被 上訴人 蔣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婚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1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