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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大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素碧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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