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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28號
原 告 廖淑君
被 告 黃錦田
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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