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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29號
原 告 馬佳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偉恩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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