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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王星穎
相 對 人 潘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婚字第60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婚字第601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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