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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78號
原 告 吳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張齊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債務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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