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家親聲,322,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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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黃仲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少鶴間請求變更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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