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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01號
原 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愛月、梁家偉、賴清祥、梁家茜、立中大飯店
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4,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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