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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李庠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三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3月27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抗告理由(抗告人漏未記載抗告理由,法院無從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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